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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建发[2009]322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确保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依据明确,检测方法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检测数据真实可信,检测结论科学准确、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文件等,结合我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破损而需进行的检测鉴定;
  (二)对申请危险房屋翻建或成片危改项目的房屋进行的检测鉴定;
  (三)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四)由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而需进行的检测鉴定;
  (五)其他原因需对房屋安全进行的检测鉴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本意见。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及其业务的管理,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认证证书;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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