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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同政办发【2009】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原则
  (一)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二)封山禁牧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的原则;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强化督查,严格考核的原则。
  二、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三)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封山禁牧领导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精心组织,确保封山禁牧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市、县、乡三级政府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封山禁牧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订和完善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封山禁牧工作经费和舍饲圈养补贴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部门要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毁林案件;畜牧部门负责划定草地、园区建设和监管舍饲圈养及草地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合理确定林地、草地面积,安排家畜圈舍用地;农业部门要做好农村工作协调,积极引导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工程治理区、小流域治理区域的封山禁牧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毁坏森林、林木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五)市政府将对按期实施封山禁牧、禁牧林地百分之百得到保护、舍饲圈养工作突出的县(区)予以表彰。凡年度内发生5起以上放牧毁林案件或毁林面积在50亩以上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凡年度内发生10起以上放牧毁林案件或毁林面积100亩以上的县(区),由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同时取消该县(区)农业综合工作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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