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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秋季我省中小学校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通知

  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在我省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中华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加深师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丰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加强“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教育;了解把握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事件中坚持“四个维护”(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原则;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
  三、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具体要求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下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精神,一是在小学三、四年级开设《中华大家庭》课程,在小学五、六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在初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在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理论常识》课程,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课程,按规定的课时安排教学;二是根据《指导纲要》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将各阶段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三是为确保严肃性,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文本和音像教材等,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统一组织编写和制作,经审定后统一使用,未经审定的不得进入我省中小学校;四是将经国家审定的中小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纳入我省地方课程教材使用规划,进一步落实课程的实施。
  四、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的课时安排
  根据《指导纲要》精神,各学段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必须保证以下课时: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10-12个学时;普通高中每学年8-10个学时;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12-14个学时。各中小学校还应按照课时安排制订科学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评价方案,加强对教学效果的考察考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学时安排,切实保障我省中小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五、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实施途径和方法
  学校是对各民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场所。我省中小学校要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各项活动规范有序地安排,保证活动质量;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阶段的教育教学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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