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秋季我省中小学校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通知
(陕教基[2009]4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民族团结教育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题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维护民族团结,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要求,自2009年秋季起,民族团结教育列入地方课程,在全国中小学校全面开设。为了在我省中小学校开好民族团结教育第一课,提高课程实施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育人为本,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增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意识。
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要立足引导,重在教育。遵循我省各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要坚持专项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相结合;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巩固,注重实效。
二、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目标与任务
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目标是,使我省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各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各族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各族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社会交往中,具备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素质;自觉维护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祖国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