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年初培训目标任务,将培训、鉴定指标下达到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市和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鉴定任务,与定点培训、鉴定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参训者收取培训、鉴定费用。失业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鉴定补贴。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自主招生,自主管理;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先减免参训者按规定标准可以享受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金额。
(四)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班不超过6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课程安排、培训学员名单、拟定就业方向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开班。
(五)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确定,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自己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培训申报后,将派出专人现场核实培训情况,主要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并将督查情况记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以下简称培训督查表,见附件5)。培训机构要对培训班每次上课的情况拍摄影像资料,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督查的依据之一。
(七)培训结束时,凡属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学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或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其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按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的职业标准和题库组织学员参加培训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八)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