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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操作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程序,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见附件1)通过培训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享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享受过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和鉴定费用,由本人负责。

  二、补贴资金标准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每年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鉴定补贴(见附件2)。

  三、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全市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诚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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