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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习服务中心”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考办)领导、省级自考办及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继教网)统筹协调管理。
  一、学习服务中心申报条件
  1. 其资质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教师培训机构。
  2. 具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远程学习和多媒体网络教学的设施与条件,包括有足够带宽的网络通信资源和联网计算机,有多媒体网络教室,视频、音响设备等,可以满足学员网上学习和网考需要,并保证集中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3. 具有与助学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校舍、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以及文体活动场所。
  4. 能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教务管理、技术支持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确的助学指导思想,保证诚信办学、依法办学,业务上服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继教网的指导管理,保证切实履行学习服务中心各项职责。
  二、学习服务中心申报程序
  1. 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认真填写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统一上报项目助学省级管理机构(陕西教育学院)审核,并报请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和省考办批准同意后,报全国考办和“继教网”备案。
  申报材料可登录继教网(www.teacher.com.cn)进行下载。
  2. 经批准设置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继教网与其签订《工作协议书》,并由全国考办和继教网联合授予证书和牌匾,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注意事宜
  1.申报书封面“申报地区”和“单位”务必填写全称,所填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各栏目篇幅不足时可增页。
  2. 提交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文档)发送至maqiang@teacher.com.cn。
  四、未尽事宜,可与继教网联系
  继教网网址:http://www.teacher.com.cn
  咨询电话:400-812-1228、010-5880398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9408室
  邮  编:100875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

联 系 方 式

通讯地址

 

邮编

 

负 责 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E-mail地址

 

传真

 

一、设施、设备情况

设 施

学校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普通教室(间)

 

面积(m2)

 

多媒体教室(间)

 

面积(m2)

 

图书资料室  (间),面积   (m2)

藏书 (册),其中数字期刊  (册)

计算机

总数(台)

 

接入互联网(台)

 

其他设备

数码摄像机(台)

 

机器型号

 

视频投影仪(台)

 

机器型号

 

网络条件

计算机网络情况

   

可供学员上网的计算机情况

    

二、教学实践基地情况

专业名称

校内实践

基地数

(个)

校外实践基地数(个)

实践基地单位(列出名称)

   

   

   

三、现有教学及管理人员情况

教师情况

技术人员情况

其他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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