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教师[2009]58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9]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学历层次,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战略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综合素质为目标,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网络教育开放灵活的特点,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助学,努力搭建满足农村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需求的开放式教育平台。
二、实施办法
(一)组织管理
在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指导和支持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考试计划以及考试组织工作,“继教网”负责网络助学的组织与管理,东北师范大学担任主考学校。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由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设在陕西教育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是:
1.省教育厅:项目省级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统一安排部署试点工作,指导和监督考试组织、学分认定及助学服务工作的开展。
2.省自考办:项目考试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计划,统筹安排考点设置、考试组织、评阅试卷、考籍管理、毕业审查和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