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与其它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新上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由政府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投资国家鼓励项目或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按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可按其所缴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给企业以适当奖励。对“退城进园”的企业,由政府根据产业布局优先提供搬迁用地,并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的用地政策。
(十一)放宽投资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对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新增企业,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无论投资规模大小,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只需达到注册资本额的20%以上(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允许以股权等其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
(十二)实行优惠的社保政策。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十三)实行优厚的奖励政策。在新设立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对带动能力强、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客商荣誉证”或“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
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引导
(十四)坚持规划指导,规范民间投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的范围。注意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把扩大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及时研究解决民间投资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