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新建项目企业,积极支持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07]37号)精神,加快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
(七)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国家特殊政策设立赣州矿业银行或赣州银行矿业分行,扩大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力争到2010年底,在经济比较活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赣州银行在县(市)设立支行,促进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成为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主渠道。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市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
三、完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
(八)实行平等的项目支持政策。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及补助资金时一视同仁。对民间资本投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需政府支持的,鼓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参股。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九)实行倾斜的税费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经批准允许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民间投资进入旅店业的,旅游星级饭店与工业企业实行同等的水价,三星级(含)以上宾馆、饭店的用电价格在现行商业电价标准的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0元。对进入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其用水、用电实行与居民同价(商业性质的除外)。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用电,执行大网工业电价,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民间投资兴建标准厂房的,其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