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良种良法、农业技术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5.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投资建设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卫生资源和医疗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6.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7.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
二、积极培育资本市场,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三)加大各类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同一区域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业务等,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并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总额增速。
(四)推广多种贷款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票据保贴、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以及开展参保车船、林权、采矿权、果园、“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及受让后取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信用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市、县两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适当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担保机构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继续争取政策支持,增加设立民间担保机构名额。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