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省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陕教民[2009]21号)
省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指导,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和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开展对省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民办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二、年检内容
(一)民办学校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是否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备有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二)是否注意加强对师生的服务、管理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否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预案。
(三)是否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室、试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馆藏书、教学仪器设备、教师队伍建设(数量,年龄职称结构)等是否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
(四)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
(五)教学人员是否有教师资格证,师资职称结构是否符合办学要求,是否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审查和检查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的办理情况。
(六)学校的主要管理人员、办学内容、层次的变更、办学地址变动是否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按照教育事业统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该校相关数据资料。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和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是否经过审批备案,发布时是否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宣传印刷成品内容是否规范。学历证书是否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类型规范发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