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陕教民[2009]2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依法管理的力度,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我厅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对全省民办学校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培训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均需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是否符合有关学校设置标准的情况。
3.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
7.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8.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9.有无乱招生、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不按规定收费和退费的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时间
年检分自查和检查两阶段,检查时间从2009年11月起至12月底前结束。
四、年检要求
1.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年检期间要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对于有安全隐患、管理混乱、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伪造证件、抽逃资金、无证办学和没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2.经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印章。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3.对连续三年未开展办学活动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