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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认定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认定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批操作,科学合理地认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1部委2008年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必须有我市区级民政部门的认定,凡是没有区级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的资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核准备案时一律作退件处理。请各区房产局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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