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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依法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意见


  在审理行政裁决案件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前置程序中的系列行政许可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该裁决案件的审理。

  二、关于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案件的意见

  6、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9〕21号)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本院受理。但本院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遵循交叉管辖的原则,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7、对此类案件审理应当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规定,对政府实施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实施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征收程序和补偿安置是否到位。

  8、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9、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案件,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关于审理集体土地征收腾地案件的意见

  10、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被征地者及利害关系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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