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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依法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意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依法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意见


   为了依法审理和执行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实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好地服务大局,保障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的意见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作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经裁决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人民法院应当从职权、程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和是否显失公正等五个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5、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不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的案件中,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只作为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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