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局有关单位、五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建住房[2 0 0 6]3 2 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长房政发[2 0 09]02 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1、凡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新下设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0日内,必须向所在地的区房产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2、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三名以上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经纪人员,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至少是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经纪人员。
3、市房产局定期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及从业人员的年检,全面了解其机构的经营状况、经营地点及持证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年检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发《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4、由市房产局和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组织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执业。
二、加强变更、注销备案、遗失补证管理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注册资金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3 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2、房地产经纪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 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因注销的,应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未按要求办理注销备案的,由房产局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或公告备案证作废。
4、对因违规经营,老百姓投诉,限期整改而仍未改正的,市房产局将联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或者公告备案证作废,“市房产局政务网”公示3 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