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社章程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员(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字。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由全体社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社员(代表)签署的章程;
(四)社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组织机构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理事、经理的核准文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转让股金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双方签署的股金转让协议;
(四)新社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后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还应当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
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规定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