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9〕1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银监局、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
为了确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省工商局与省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办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依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