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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省重点市场、区域性重点市场考核和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省重点市场、区域性重点市场考核和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9〕4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扶优扶强扶新、建立重点市场培育制度的要求,2006年省政府调整确定了28家市场为省重点市场,省工商局确定了90家省区域性重点市场。三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工商等部门的积极培育和大力扶持下,重点市场加大改造提升力度,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探索新型交易模式,积极发展网上商品交易,提升流通业态水平,龙头示范作用进一步凸显,综合实力明显增强。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情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市场崭露头角,呈现出强劲的实力和发展后劲,成为同类市场的龙头和骨干,也有少数重点市场因各种因素发展滞后,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弱化。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加快服务业和流通业发展的战略举措,进一步促进我省重点市场提升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组织省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市场和区域性重点市场进行一次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重点市场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市场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所辖各省重点市场和区域性重点市场,认真总结近三年来市场运行和改造提升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拟订市场今后五年发展规划。市场运行情况和发展规划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认真填写表格(附件二)一式三份,随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一并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材料和表格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属地工商局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重点市场所在地县级工商局要对所辖重点市场的有关材料、填报的表格进行核查,对照重点市场的条件(附件一),对原有重点市场提出保留、调整、取消的意见。对近年来发展迅速、符合条件的市场(包括网上市场),可指导其积极申报重点市场。新申报的市场要递交近年市场发展情况和今后五年发展规划的书面材料及表格(附件二),一式三份。县级工商局提出意见后,需报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于10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表格上报市级工商局。申报省重点市场的,同时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该市场提升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三、市级工商局对所辖重点市场进行调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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