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采矿权价款标准》的通知
(同政发[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企业: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的精神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8]40号)的安排,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赖债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公开选择,委托了山西大地矿产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区)国地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小型矿山企业开采的石灰岩等17类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标准,经过外业调查、测算和听证等程序,制定了采矿权价款标准,并经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大同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采矿权价款标准
一、石灰岩矿
不分类,按照保有的矿石资源储量计价:0.47元/吨矿石资源储量。
二、白云岩矿
不分类,按照保有的矿石资源储量计价:0.80元/吨矿石资源储量。
三、沸石矿
不分类,按照保有的矿石资源储量计价:0.60元/吨矿石资源储量。
四、石墨矿
不分类,按照保有的矿石资源储量计价:31.00元/吨石墨矿物资源储量。
五、砂岩矿
不分类,按照保有的矿石资源储量计价:0.38元/吨矿石资源储量。
六、石英矿
不分类,按照保有的矿石资源储量计价:1.20元/吨矿石资源储量。
七、长石矿
不分类,按照保有的矿石资源储量计价:1.00元/吨矿石资源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