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Ⅱ级响应
出现以下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有关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授权省林业厅厅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者发生在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时,省林业厅另行请示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个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省林业厅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并组织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
4.2 扑火指挥
4.2.1 统一指挥。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指的级别也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
4.2.2 逐级指挥。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上级指挥部不越级下达命令。
4.2.3 分片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层扑火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必要时组织跨区支援,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