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
农业法》、《
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逐年递增,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滚存使用。
第三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公开、规范管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采取直接补贴、配套投入、以奖代补、贴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现代农业发展、涉农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粮食生产以及外向农业和农口事业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基金的决策管理和审批组织,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级涉农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预算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符合农业发展基金确定的使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具体的组织计划和科学的项目预算,并经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三)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不足的事业发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