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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限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限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函〔2009〕160号)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湖安监〔2009〕20号)收悉,经商省国土资源厅,现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批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应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采矿许可证延期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进入采矿许可证登记系统,任何在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上手书、涂改均视作无效。因此,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在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上手书手的延期意见是无效的,矿山企业应及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在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上手书的延期意见,也不能作为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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