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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进管达标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进管达标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07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市区和绍兴县污水进管达标工作,促进污染物减排,确保顺利完成“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去年以来,我市开展了污水进管达标、处理提标专项行动,市区和绍兴县范围内污水总量持续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止,企业减排意识有所增强,污水处理提标取得一定进展。但是,污水超标进管排放的现象依然存在,进管污水水质仍未得到根本改观,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浓度持续走高,对如期实现污水处理提标、顺利完成我市减排目标任务带来较大压力。
  加强污水进管达标工作,是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水污染物总量排放,有效遏止污水超标进管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水质超标问题,保证其持续、稳定、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运行效率,实现处理提标的重要保障;是促使企业生产承担环境治理成本由单纯“谁污染、谁付费”向“多污染、多付费”转变,进一步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目标任务
  深化污水进管达标、处理提标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严格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控制市区和绍兴县范围内工业企业进管水量水质,按排污许可证批复量控制企业进管水量,为污水处理厂处理提标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我市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主要工作
  (一)规范工业企业依法排污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管理,督促其依据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排污许可,自觉执行工业企业污水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有关水量水质规定,努力将进管的污水主要污染物COD控制在1000mg/L以下。市、县水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环保部门污水入网的要求,与各入网工业企业签订《排水合同》,明确工业企业进网水量水质标准、污水水量水质计量与水质检测方法、委托收集处理收费标准、制约措施与争议处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实行工业企业污水按浓度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绍兴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意见》(浙价商〔2008〕342号)精神,市区和绍兴县工业企业进管污水COD浓度以1000mg/L为基准,对进管污水COD浓度超过1000mg/L的工业企业加收污水处理费,每超100mg/L,在相应类别的污水处理费基价之上另行加收0.3元/吨。为支持企业调整转型,从2009年6月1日起,COD浓度每超100mg/L暂按0.2元/吨加收,一年后再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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