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人用人责任审查: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按照政策法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群众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等;
(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职能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等;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完成经济发展规划(指标)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成效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列人“三责联审”的事项。
第六条 建立“三责联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协调会议成员由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责联审”旧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编制、审计等部门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三责联审”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商编制、审计等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三责联审”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向“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送达通知书,告知“三责联审”对象、内容、方法、时间和要求等;
(三)进行审前公示,公布“三责联审”对象、内容、时间和工作小组成员、联系方式等;
(四)“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按照通知书要求做好总结和自查等工作;
(五)协调会议办公室征求纪检、监察、信访等机关部门意见,了解“三责联审”对象有无群众信访举报和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 召开“三责联审”进点会议:
(一)会议一般在“三责联审”对象所任职地区或者部门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计划分批或者集中召开;
(二)会议主要内容为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实施方案,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民主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