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委办[2009]88号 2009年10月19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责联审”,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审计等部门,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三责联审”的对象:县(市)区、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正职领导干部(简称党政正职)。
第四条 党政正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三责联审”:
(一)因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轮岗、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离任的;
(二)在县(市)区、镇(街道)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以上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
(三)其他应当实施“三责联审”的情形。
第五条 “三责联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