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特设专户。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从财政零余额账户中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二)正确划分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对进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的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直接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和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上及其他适宜于直接支付的支出。对其他预算单位除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他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规范支付程序。
1.用款额度申请。预算单位根据已批准下达的部门预算,每月20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向市财政局申请次月用款额度,经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用款额度后,在用款额度内办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
对进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单位,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安排的项目支出,按现行资金申请程序办理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用款额度,经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用款额度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2.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工资性支出。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工资支出额度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附工资清单、工资变动依据,经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开出《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将实发工资划转到个人工资账户,将代扣款项划入相应账户。
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在市财政局下达的直接支付额度内,通过网络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支付申请明细清单,原始凭证、采购合同、验收单等,经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退回原件,并由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凡列入市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3.财政授权支付程序。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用款额度余额,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办理支付申请,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等支付凭证办理结算业务,并及时送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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