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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138号)


  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时有效处理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事关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和处置劳资矛盾,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与此同时,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企业自身化解矛盾功能较弱,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力量薄弱,致使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基层、在第一时间得到快速处置。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企业、保障民生、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打造劳动关系和谐城市行动纲要》(绍政办发〔2008〕61号),高度关注劳动关系状况,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各类劳动纠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大力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各地要按照“预防为先,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力争有三分之二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村(社区)、乡镇(街道)。
  (一)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精神,全市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成员由劳动保障、经贸、司法、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人由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其中已建有劳动监察中队并配有专职人员的乡镇(街道),可以中队力量为主,适当充实相关人员;尚未建立劳动监察中队或尚未配备专职人员的乡镇(街道),可统筹配备劳动调解、监察人员,重点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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