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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五、其他
  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推荐表及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捐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逾期不得参加评选。

  附件: 1.企业对经济社会贡献的评价指标
  2.“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推荐表
  3.“十大经济社会贡献突出企业”自评表

  附件1:
  企业对经济社会贡献的评价指标
项目指标单位权重评分标准
  绝对指标   年经济社会贡献总额   万元   10   参与评选企业的最高额为100分,其余企业按最高总额的比重得分。
  年地方财政贡献额   万元   12   参与评选企业的最高额为100分,其余企业按最高总额的比重得分。
  职工年平均人数   人   8   参与评选企业的最高额为100分,其余企业按最高总额的比重得分。
  速   度   指   标   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幅   %   8   参与评选企业的最高增幅为100分,其余企业按最高增幅的比重得分,负增长不得分。
  年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增幅   %   10   参与评选企业的最高增幅为100分,其余企业按最高增幅的比重得分,负增长不得分。
  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增幅   %   12   参与评选企业的最高增幅为100分,其余企业按最高增幅的比重得分,负增长不得分。
  相对指标   净资产经济社会贡献率   %   40   根据全部参与评选的企业进行排名, 贡献率最高者得100分, 排名每下降1名,以参评企业家数确定相应递减分数,依次递减。
  加分   社会捐赠额         每捐赠10万元加0.1分,最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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