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排污费缓3个月收缴;
⑤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全年基金收取的情况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缓6个月收缴;
4、暂停收费的项目(共4项)
①民营企业协会中的工业企业会员单位会费;
②工业经济联合会会员单位会费;
③质量与名牌协会会员单位会费;
④由政府部门主办的涉企社团会员单位会费。
5、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实行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放宽其他相关政策,促进企业正常生产,提高经营收入
1、到2009年底,暂时停止对工商注册资本分期缴付但未全额缴齐企业的审计,对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并出资期限到期的,企业无违法记录,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纳的,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延时到2009年底。
2、企业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起六个月内因市场或资金等原因未开业或开业后无法维持生产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允许延期到2009年底。
3、对产业调整并重组企业,放宽出资登记。允许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改制时,新设企业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注册资金分期出资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确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出资的,经登记相关批准后,期出资期可延长至三年;支持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法定公积金、资金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不受非货币出资比例规定的限制;允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4、支持企业自主发展,放宽名称核准。凡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且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5、鼓励企业规模发展,放宽集团登记条件。允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
6、对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残疾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后,企业缴纳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7、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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