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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建立案件风险滚动排查制度的通知

  五、排查要求
  排查工作不能由客户经理自行检查核对,也不能由客户经理相互之间交叉检查核对。银行应指派专门人员逐户上门核对,且至少应两人同行。上门对账人员应核实存款账户开户文件的真实性,勾对存款账户余额、出入账金额,重新预留印鉴,更新划款联系人(必须是财务主管和法人代表)。对于联系人和对账单邮寄地址都在境外的离岸外币账户,各行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核查。
  六、检查对账情况
  各行应对日常银企对账工作完成质量进行检查,对存在的未达账对账单或邮寄退回的对账单要落实专人再次核对,对一年内仍未成功对账且账户发生额/余额较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账成功。
  七、制度整改
  各行应对现有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梳理,查找在开户、定期存款交易、大额资金划付、印鉴密押、对账、重空凭证、授权卡(柜员卡)、轮岗休假等案件易发环节存在的缺陷,并及时整改。
  (一)设立制度整改小组,落实排查发现问题的制度整改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应立即整改,立即查堵漏洞。银行应在案件风险排查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修改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和流程。各法人银行应报董事会审批,各外国银行分行应报地区总部或总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修订后的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和流程报送我局。
  (二)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排查发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八、报告
  (一)各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新的排查计划,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上报我局。排查计划应明确排查的范围、重点、时间跨度、进度安排、组织落实、排查工作联系人等内容。
  (二)各行应按照优先次序首先完成第三条列明的重点存款账户的排查,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阶段性报告。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在查实的基础上立即向我局报告;对其他存款账户的排查报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我局。排查报告应包括对账的结果、异常账户、发现的问题、制度改进及责任人处理等情况。
  (三)各行应建立滚动式案件风险排查制度,构建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通过连续滚动、全面覆盖的方式保证存款账户风险排查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各行应将滚动式排查方案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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