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建立案件风险滚动排查制度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9]148号)
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下,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并已经从中资银行领域渗透到了外资银行,对外资银行案件防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此,我局在2009年4月16日召开了外资银行案件防控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外资银行案件防控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下发外资银行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外资银行对案件易发业务、易发岗位、易发环节开展全面排查。从前期排查情况看,部分银行对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组织不落实,措施不有效,效果不理想。现要求各家银行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滚动式案件风险排查制度。具体排查要求如下:
一、高管层必须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排查工作
针对当前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特点,各家银行应打破常规思维,抽调业务骨干,配备充足的人员,组成专门的排查团队,明确排查工作负责人、组织架构及报告路线。在排查工作中要充分认识案件风险排查与常规操作风险检查的差异性,突出账户管理的重点环节,查找薄弱环节,有效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包括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的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存款账户,重点是人民币存款账户和离岸外币存款账户。对于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企业,只要企业在银行预留了印鉴,也要上门进行对账核查。
三、排查重点
此次排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企业存款账户:一是开户后短期内有大额资金进出的账户;二是通过中间人或非企业代办人员开立的账户;三是更换过预留印鉴卡的账户;四是有定期存款提前解冻的账户;五是账户开立后一直未发生业务或业务笔数、金额较小,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六是账户开立后有大额资金收付,但尚未完成与企业对账的存款账户等。大额资金收付的标准由各外资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量或内部有关规定确定,如无规定,可考虑按照单笔5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
四、排查时间跨度
2009年新开户的必须全面排查,其他账户可由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