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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岗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岗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渝府〔2009〕170号)


巴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批龙岗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请示》(巴南府文〔2009〕1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完善后的《巴南区龙岗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二、同意可研阶段比选论证确定的龙岗水库正常蓄水位442.50米及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和建设征地范围界定。

  三、同意实物指标调查方法和成果。工程建设征地总面积2050.5亩。其中,耕(园)地892.9亩、林地568.8亩。搬迁人口114户361人。其中,农业人口355人,非农业人口6人。拆迁房屋20570.1平方米。淹没或影响专项设施包括公路4.11公里、桥梁2座、装机容量400千瓦电站1座等。

  四、同意规划设计基准年为2009年,水平年为2012年。

  五、同意生产安置人口计算的原则、方法和结果,规划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951人。

  六、同意搬迁人口规划基准年直接搬迁人口361人,规划水平年直接搬迁人口370人(农业人口364人、非农业人口6人)。

  七、同意在广泛听取移民意见基础上确定的本社内调剂土地生产安置与农转非安置相结合的移民安置方案。实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征地前人均耕地超过1.1亩的,按不低于1.1亩/人进行安置;征地前人均耕地低于1.1亩的,按原实际人均耕地标准进行安置。

  八、同意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同意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估)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请你区尽快编制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送市水利局审核。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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