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障外籍人士合法权益,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0.方便外籍人士出入境。对普通境外投资者因商务需要提出签证或居留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应予签发1年以内商务签证或2年以内居留许可,对符合一定投资额的境外投资者,应予签发5年内商务签证或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信息、人事代理、档案托管、岗位培训、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并在人员流动方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12.减少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清理各种前置审批,确保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有责有权;各项审批事项除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监察部门备案外,一律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责任单位:市便民中心)。进一步推进开发区放权,完善“见章盖章、充分授权、封闭运行”机制,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再压缩三分之一,并实行“预约登记办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对需转报到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采取“直通车”的方式,由相关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上报办理。继续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做法(责任单位: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3.组织开展“外经贸服务月”活动。建立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外来投资者恳谈会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推进贸银信合作;加大对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规的宣传咨询,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推进网络全天候申报;全面优化报检通关服务,加快减免税审批,落实对企业的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国税局)。
四、严格控制检查,强化监督考核
14.实行联合年检制度。继续实行外来投资企业集中联合年检制度,严禁任何部门硬性要求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或服务公司办理验资、年审和评估(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工商局等)。
15.对检查实行审核、报备和登记制度。减少对同一企业相近事项的重复检查,减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面上指导服务。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要在接到检查通知之日起3日内并于检查前报市行风办备案;属于突击性检查,应在事后3日内向市行风办报备,并切实落实检查与处罚相分离、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等制度(责任单位:市行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