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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绍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9)

  七、努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较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为内容的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需成片改造的旧住宅区,有关土地、规费等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执行。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政策扶持建设的农民工公寓不得随意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的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规划建设人才公寓。为降低市区企业单位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成本,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前来创业就业,进一步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有关开发区(新区)和镇(街道)可通过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并以较低租金提供给新引进大学学历以上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企业人才,解决其临时性住房问题。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市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救助对象为: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继续落实有差别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八、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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