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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绍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9)

  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无购买能力的特定对象,可以实行租赁,也可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浙政发〔2007〕5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2007年10月7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比例为55%;此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按原政策执行。政府可优先回购(回购办法另行制定);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其相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结果,并将符合条件的初审材料报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供的家庭住房状况初审结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开展家庭收入状况的复审,把好核查关,并将核查意见和材料分别反馈给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据此查勘低收入家庭的房屋现状,复审相关产权和租赁材料。
  街道办事处根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的复审结果组织社区就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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