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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绍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9)

  实行货币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予市场平均租金的补贴。对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和三倍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分别按低保家庭补助标准的80%和60%确定,在本意见出台之前已享受租金补贴的按原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住房保障和民政等部门要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以下,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或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运作方式的改革,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住房用于解决廉租对象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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