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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绍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9)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绍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9〕58号)


  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20号)等精神,现就解决绍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2009年,基本解决低保标准三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农村困难群众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基本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任务。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和实物配租相结合,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家庭、残疾一至二级家庭、低保家庭的无房户、低保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绝症)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但上述家庭现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实行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到50平方米之间。低保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绝症)由民政部门认定或住房保障单位参照民政部门“因病致贫”户大病认定标准执行。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实物配租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标准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对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公有住房在保障面积之内的部分实行租金核减,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核减的差额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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