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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γ探伤、水泥建材和煤炭行业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γ探伤、水泥建材和煤炭行业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环发〔2009〕1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我局决定组织开展γ探伤、水泥建材和煤炭行业放射源应用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包括γ射线探伤单位,水泥建材、煤炭行业的放射源应用单位。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辐射防护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取得实效。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应按照监督检查规范要求进行,并重点检查:一是辐射工作场所是否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辐射安全防护状况是否可靠;二是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三是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辐射活动,工作人员是否持有辐射工作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四是辐射工作单位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其安全状况是否可靠;五是辐射防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制度、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修保养等)建立、完善及其执行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编制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六是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置及使用情况等。对查出的辐射环境问题,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依法进行查处,涉及重大辐射环境安全隐患的应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市辐射站负责全市γ探伤单位的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并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负责辖区内水泥建材、煤炭等行业放射源应用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现场检查记录单(复印件)送交辐射站,并由市辐射站进行汇总后,于5月30日前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纳入今年的环保系统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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