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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的工作。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规约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
  4、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小区的管理。
  5、引导教育小区业主遵规守法,培养社会主义高尚道德情操。
  (三)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街道、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
  2、负责对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监督。
  3、督促街道、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小区业主的合理诉求。
  4、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创优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对街道、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考评。
  三、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1、依法规范组建业主委员会。各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小区业主,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2、提高物业管理的覆盖率。对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由街道、社区负责组织整治,创造条件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由社区统一管理。
  3、严格依法履行物业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搞好物业服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进行督促催交。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优质服务,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街道和市房管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扶持具有管理水平高、业主评价高、信誉好、服务质量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淘汰服务水平低、管理落后、业主评价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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