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的工作。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规约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
4、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小区的管理。
5、引导教育小区业主遵规守法,培养社会主义高尚道德情操。
(三)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街道、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
2、负责对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监督。
3、督促街道、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小区业主的合理诉求。
4、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创优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对街道、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考评。
三、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1、依法规范组建业主委员会。各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小区业主,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2、提高物业管理的覆盖率。对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由街道、社区负责组织整治,创造条件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由社区统一管理。
3、严格依法履行物业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搞好物业服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进行督促催交。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优质服务,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街道和市房管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扶持具有管理水平高、业主评价高、信誉好、服务质量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淘汰服务水平低、管理落后、业主评价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