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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68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促进宜居社区创建工作,规范小区管理,优化小区服务,把物管小区打造成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文明祥和、安全稳定的新型小区。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物业管理体制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以属地街道为主的“街道、社区、小区”分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属地街道、社区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
  1、各街道、社区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来抓。
  2、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设、规划、市政、绿化、市容环卫、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3、市、区及驻宜各单位负责完善本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并逐步推向市场,协助街道社区做好住宅小区管理。
  4、业主委员会负责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组织居民履行物业管理中应尽义务和维护居民的权利。
  二、明确物业管理职责
  (一)街道、社区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2、督促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制定和落实管理规约,受理和处理小区业主上访投诉。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4、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
  5、对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积极采取适宜的方式组织社区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6、会同房管、规划、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服务设施或存有质量问题,有权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整改纠正;组织参与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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