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重庆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同志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智奎同志、局长助理唐德刚同志和总队长唐幸群同志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建管处、污控处、监察总队、辐射站和固废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专项行动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总队,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参照成立区县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一是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按照整治内容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高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复查。同时,按照专项行动要求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市局负责对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督查。
五、实施步骤及要求
专项行动从3月28日至7月5日,共100天。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四个阶段,按照企业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部门检查和政府督查的形式进行。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等环节,突发环境事件多发、易发区域,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等重点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8日-4月10日)。研究制订排查治理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5月16)。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掀起环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及整改活动的高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要围绕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制、督促检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完善各种应急物资准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按“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情况建档、建立排查台帐,落实整治期限,按上述排查整治内容归口整理,一户一档,进一步督查落实,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17日-6月17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根据复查情况对企业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办。市环保局将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督查组对企业整治情况、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督查,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