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不得延误,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涪陵建峰化工厂“3?23”造粒塔垮塌重大安全事故教训,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抓好隐患排查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整治原则
  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全面检查、重点整治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街道乡镇普查、区县复查、市级抽查和督查等方法,加强环境安全管理。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化工、冶炼、造纸、焦化、油气贮存库站;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处置等;长江、嘉陵江、乌江流域及长寿、涪陵、万州、永川、江津、垫江区(县)危化行业较为集中的特色工业园区。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专家评审、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二)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危险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三)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安全管理和处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组织保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