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证书。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4、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配合建设和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压力、温度、液位、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检测记录,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5、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应急救援建设和管理。在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应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大型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公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及周边范围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稳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有关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同时向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2009年,全省化工企业要大力推行“责任关怀”理念,促进企业以转变观念入手,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自律行为,自愿在安全、环保、健康方面更多地投入,以消除安全环境隐患、降低事故风险、提高产业形象,从源头上减少高危、高污事件的发生机率,努力达到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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