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对达到安全生产一、二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2010年底以前,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纳入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要求。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程序。未经相应政府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和未经规划部门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安全设立审查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合格的项目,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等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城市建成区和居民集中地区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剧毒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4、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2010年开始,凡新领或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要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中要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要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工素质的提高,逐步使管理人员和一线技术操作人员达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继续淘汰、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09年底前,对使用列入国家、省政府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清理核实;有关人民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关闭。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