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保部)《
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的要求。
(三)应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四)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
(六)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通过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专门培训,且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七)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规范和规划建设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线。
(八)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应当具备通过网络实时向市环境保护局传输检测数据及检测过程视频的功能。
一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二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上述(一)至(六)项条件。
第五条 申请、委托及变更程序:
(一)申请
检测机构须先填写《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到市环境保护局领取或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该表)交至市环境保护局(一式三份),并附以下申请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保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4.检测机构及检测相关人员情况表。
5.检测机构设备配置情况表。
(二)受理
市环境保护局对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审查
市环境保护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一类检测机构的单位的排放污染物检测设施、场地、管理、人员等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对申请二类检测机构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核查和评估。
(四)委托
根据审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核发《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机构资质委托书》,予以公告,并报国家环保部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委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