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奋或复发的可能。
5.9 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重大、特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专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台同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一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6.1.4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6.1.5保险志愿人员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七、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通信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省、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