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到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时,重点从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优秀代表选拔干部。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十七)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失业返乡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八)实施困难救助。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建立维权通道。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度、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六、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做好当前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具体落实。
(二十一)完善协调机制。要加强市、县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协调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和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挥其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工作。农业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退耕还林户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全面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再就业项目实施的协调与指导。财政部门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检查。劳动部门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工作和养老接续手续,清理拖欠的工资,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障返乡农民工的权益。教育部门要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上学和转学工作,保护其义务教育权利。工会部门要结合今年全省开展“百万职工大培训”的安排,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活动,认真做好农民工维权和入会、会籍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组织返乡农民工加入新型合作医疗,使他们病有所医。民政部门要做好返乡农民工救助工作,将困难户纳入社会低保,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统计部门要开展返乡农民工调查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税务、农行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实际,按“特事特办”原则,研究制定相关用地、税费、环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公安政法部门要加强农村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积极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作出贡献。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再就业的政策,宣传有关地区和部门好的做法,引导返乡农民工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宣传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吸纳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典型经验,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营造良好和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