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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组织返乡农民工发展现代农业。农民工经过城市生活、现代企业、市场经济的锻炼,更新了观念,学会了管理,掌握了技术,积累了资金,是发展现代农业宝贵的力量。返乡农民工从事规模养殖、规模种殖和高效园艺建设,在农牧业小额贷款中给予支持。返乡农民工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返乡农民工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优势产业,营销农产品,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建设资金中给予支持返乡农民工建立科技服务组织,引进和推广优良新品种、新技术,在农业科技入户和有关科技项目资金中给予支持。返乡农民工购买农业机械,开展农业机械化服务,在农机补贴资金中给予支持。
  (十一)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村建设。在全市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四化四改”和“五个一”工程项目实施中,要发挥返乡农民工的重要作用,组织他们投工投劳。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病险水库改造、生态环境整治等都要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最大限度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再就业。
  (十二)支持返乡农民工兴办农村二、三产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坚持手续从简、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可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从事农村个体经济,办理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各级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在2年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
  (十三)减轻返乡农民工兴办企业的负担。进一步清理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不得强制返乡农民工兴办的企业参加协会和收取会费,不得强制企业捐献和赞助。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维权投诉机制,对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滥用职权、侵犯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护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各级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和限制土地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工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它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违法流转农民工的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农村集体所留的机动田和新开发的耕地,优先返乡农民工承包经营。
  (十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返乡农民工在市外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办回接续手续的,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续手续,纳入我市社会保险范围。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我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市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照我市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市外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返乡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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